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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剑桥中国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而且重视在规定范围内的分散和基层的积极性。在总结《论十大关系》第五部分的内容时,他声明:

必须有充分的积极性和充分的独立性……自然,我们在同时也必须告诉下面的同志不能乱来,必须谨慎从事。能够统一的,他们应当统一……不能统一的……也不应强求统一。两个积极性总比只有一个要好得多……简言之,地方应当有相当程度的权力。这有利于我们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2

我所引用的是非官方文本,官方的版本中对集权的强调更加强烈。关于这一点,新的文本增加了这样的话:“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1

在毛逝世三个月之后,《论十大关系》的官方文本出版。虽然此时不同版本强调内容的不同已非常清楚,但因当时缺乏有关资料来源以及对于这一关键版本编辑过程的信息,我们不可能评价版本之间的差别有什么意义。的确,一些观察家认为当时加上的新的段落是伪造的。随后出版的信息使我们得以澄清这些问题。

这篇讲话详细谈及我们所关心的统治方式,它是第一次试图确定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战略。1956年2月到3月的一个半月间,毛泽东在一些党和政府领导人的陪同下,听取了一大批经济部门的汇报。1956年4月25日,他总结了他自己对于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结果的理解;5月2日,在最高国务会议召开前,他修改了他的讲话,重申了他讲话的实质内容。官方的版本是那两次讲话结合而成的。2

尽管毛一直强调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但他在1956年最为关切的是扩大地方的权威,因为他当时考虑的是现存的集权程度已经达到自我拆台的地步。1956年4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还有另外一个讲话,他说:“下级与上级的关系就像是老鼠见了猫一样。好像魂都吓跑了,许多事情不敢说。”1

但是,有效的中央集权怎样与“适当”的地方权力相结合呢?以毛的观点看,这个问题与纵向的双重领导有不解之缘(见《剑桥中国史》第14卷第2章)。这在《论十大关系》第五部分中明确提了出来:

现在几十只手插到地方,使地方的事情不好办。……各部不好向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下命令,就同省、市的厅局联成一线,天天给厅局下命令。这些命令虽然党中央不知道、国务院不知道,但都说是中央来的,给地方压力很大。……这种情况,必须纠正。……我们希望中央各部要好好注意,凡是同地方有关的事情,都要先同地方商量,商量好了再下命令。

中央的部门可以分成两类。有一类,它们的领导可以一直管到企业,它们设在地方的管理机构和企业由地方进行监督;有一类,它们的任务是提出指导方针,制订工业规划,事情要靠地方办,要由地方去处理。2

上面引文中的最后一段,是关于1956—1957年所采取的政策,即在中央各部仅仅保留对大型或重要企业、特别是重工业领域的企业的直接控制。而把其他的工商业企业交给地方去搞(见《剑桥中国史》第14卷第3章)。这种结果所形成的复杂模式一直是许多研究者研究的对象。20年以前,弗朗兹·舒尔曼对他所谓“分权模式1”和“分权模式2”所作的划分至今仍不失其价值。“分权模式1”指将决策权转给生产经营单位自己掌握,而“分权模式2”意味着将权力下放给某些下级或地方行政机构。他把陈云看成是第一种模式的倡导者,这种模式将把中国引向南斯拉夫式的经济道路。毛泽东和刘少奇则是第二种模式的支持者。然而,他发现,陈云的方法是集权模式、分权模式1和分权模式2的“矛盾”组合。1

哈里·哈丁用六重标准来研究这一问题,同样得出结论说,1957年秋季八届三中全会所采纳的政策(实际上是由陈云起草的)是一个“折衷主义”方案,是集权与分权的结合。2事实上,这样一个矛盾的或“折衷”的方案反映了当时各个领导层中每一个人的特点,所不同的只是他们强调的重点不一。舒尔曼又进一步说,在“大跃进”年代,这项在“真正的对立统一体”中结合集权与民主的政策,是由“一般政策推动的集中和特殊政策推动的分散”所组成。3明确地说,他这里称作“一般政策推动”基本上是指毛在1953年顺口溜中的“大权”;“特殊政策推动”(或产生这种推动力的权利)相当于“小权”。

1958年1月31日,毛泽东修订了《工作方法六十条》,这一指示实际上为大跃进制订了蓝图。在这个指示的第28条,第一次摘录了1953年的那首顺口溜,然后做了如下解释:

“大权独揽”是一句成语,习惯上往往指的是个人独断。我们借用这句话,指的却是主要权力应当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集体,用以反对分散主义。难道大权可以分揽吗?……所谓“各方去办”,不是说由党员径直去办,而是一定要经过党员在国家机关中、在企业中、在合作社中、在人民团体中、在文化教育机关中,同非党员接触、商量、研究,对不妥当的部分加以修改,然后大家通过,方才去办。1

我们将会看到,这段文字既是为了处理上下级关系,也是为了强调党的协调作用。毛有意强调“大权独揽”这个流行的格言与“独断”一词之间的对比关系。按他的说法,独断通常表示个人的专断或独裁决策。这再次表明,他没有在强调需要强有力的集权统治方面退缩——或者说他在实践中努力贯彻这种思想。

那么,这种集权怎样与基层真正的、意义重大的“小权”(虽然是下级权力)结合呢?主要是通过党的协调作用来实现的,主要的内容毛在1953年顺口溜的评论中已经提到。虽然他在这里没有使用“一元化”的字眼,但他在这里所强调的东西是他的思想核心。“一元化”意为“一体化”,“使之坚如磐石”、“使之成为一元论者”,这在延安时期他的统治哲学中已大部分成型。2在1956年4月的讲话中,他回忆延安时期,为了对付根据地过于分散和地方闹独立的紧急情况,中央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性”(从俄语partiinost翻译而来)的决议,“实行一元化”,他接着说,“但保留了大量的自主权”。3

1958年,毛对于1953年顺口溜的评论中,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一长制已经名声扫地。在人们所见到的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中,他认为“集体领导与个人作用相结合”,等同于“党委与第一书记相结合”。4这可以看作是毛对延安时期所理解的一元论领导的重新肯定,是作为反对高岗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提出来的。对于高岗来说,一元化非常接近于“铁板一块”的意思,按他的观点,铁板一块模式的组织暗含的是,诸如工厂之类的每一个实体都只能向外部某个权威负责,这个权威在实际中就意味着北京相应的部。作为与这一权威保持联系的代表,工厂厂长在自己的工厂内部也就必须拥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按照毛的观点,一元化领导不仅仅要在中央一级实行,而且也要在地方实行。甚至“小权”也不能没有领导而乱来。毛的观点在50年代末期是流行观点。一元化的领导的代表只能是各级党委。毛明确提出,无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党的控制首先是原则问题的决定,然后是督察这些原则的执行情况。

关于党的领导地位的进一步讨论,我们最好是放一放,在研究大跃进时期毛整个的政治和经济策略以后,再回过头来讨论。现在,要完成对于统治方式的讨论,我们回忆一下他在1962年1月的讲话就可以了。在那篇讲话中,毛泽东在提出民主集中制必须“既在党内又在党外”贯彻之后,就像在延安时期那样,他又一次强调说,集中甚至比民主更重要。他接着说,真正的集中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这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如果不允许人民表达自己的意愿,他们就会“生气”,就会灰心丧气,因而也就不会自愿地和有效地参与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另一方面:

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便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我们的领导机关,就制定好的路线、政策和办法这一方面来说,只是一个加工工厂。大家知道,工厂如果没有原料,就不可能进行加工……如果没有民主,不了解下情,情况不明……那就难避免不是主观主义的,也就不可能达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不可能实现真正的集中。1

在这里,“民主集中制”一词的使用,既包括有效的“集中统一”与来自下面的积极支持与首创精神相结合的两难困境,又包括了“群众路线”所提倡的上下意见交流的问题。毛关于这一系列问题的主要观点清楚地反映在他的加工工厂的比喻当中。的确,如果没有不断的信息和建议反馈,这个工厂就生产不出任何有意义的东西,但归根结底,正确的路线也只能从中央领导人的头脑中产生。“加工工厂”一词前面的反义副词“仅仅”并没有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决策从这里产生。

广义说来,这就是从延安时期到60年代早期毛关于民主与集中的观点。与此同时,正像这一部分开头所说的,虽然他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总的来说基本一致,但是也不可否认,他在1957—1958年间的侧重点也有所变化。这一变化与毛在经济问题和阶级斗争领域逐渐增长的激进主义密切相关,我们将在后面讨论这个问题。然而,它对于我们这里所考虑的权力结构问题有着直接的影响。

我们已经看到,在毛泽东由他最终所追求的一个“强大社会主义国家”理想所局限的范围内,虽然他努力使人民积极参与国家事务,但在这些实践中所涉及的政治选择范围是狭小的。尤其是,毛很少考虑去建立一个具有民主的结构与功能的政治制度,而不只是在代表“人民”的意义上搪塞。

当然,这只是自1978年开始的中国对他的批评之一,我们在本章的结论部分将重新回到这个问题上。然而,重要的是要说明,从大跃进时期开始,毛泽东比过去更少关注制度的重要性。一言以蔽之,直到1956年或1957年,在从国家的阶级特性意义上,而不是从政治功能意义上去界定民主时,他仍然认为国家结构是必须加以考虑的问题。

例如,1956年4月,毛在讨论集权与分权问题时指出:

我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1

1957年2月27日,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中,毛强调说,民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且他还嘲笑西方议会民主和两党制这样的民主思想和实践。2他异想天开而且自豪地对待中国自己的政治制度,但是,他至少是注意到了它的存在。中国仍然存在的为数不多的反革命分子,他们在宪法里被作为专政对象,即使这样,在讨论到他们是否应该得到大赦的问题时,毛泽东用形象化的语言说道:“这是宪法已经规定了的。你是主席,你是不是要去看看宪法?”他对这一难题很有特点的回答是提出建议,虽然并非全部,但这种人的大多数都应该释放,不过这个建议当然不能作为政策公开宣布。3

到大跃进时期,毛确实已很少注意这些制度的完善了。但是,因为毛泽东思想的这种演变是在经济与社会领域进行着的革命所引起的激进气候的直接结果,在考察毛晚年对待政治权力的问题以前,让我们转入经济与社会问题的讨论。

发展模式

在研究毛关于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的思想时,我们有必要介绍性地强调一下,他对于现代化与工业化的态度一贯是积极的。近些年有一种倾向,认为毛是某种田园诗式的乌托邦信徒,是与我们所谓的先进工业社会不同的“稳定状态”经济的坚决支持者。实际上,在他主宰中华人民共和国命运的整个27年间,毛从未停止过提倡快速的经济进步,而且是以数字形式来规定:多少吨钢、多少吨粮食,诸如此类。

在近些年,“现代化”一词常被用来作为西方文化的自豪感的表现,因为似乎它表示加入了“现代”世界,亚、非各民族就必须走美国或欧洲人的道路。事实上,毛自己丝毫没有这种考虑,而且从40年代到60年代,他一直用这些术语来确定中国的经济目标。譬如,1945年4月在党的七大所作的报告中,他就说,中国的农业必须有所进步,从其“古老的落后水平”提高到“现代化的水平”,以便为工业提供市场,“从而造成将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的可能性”。1

以毛的观点,工业由于在保证中国富强方面扮演和可以扮演的角色,它是头等重要的。他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提醒人们注意,“我们还有帝国主义在旁边,这个敌人是很凶恶的”。毛又说(需要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