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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剑桥中国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食。

但是至少农民不需再和不相干、不相识的生产队农民争执谁挣多少工分了;也不需要生产队领导来命令每天该干什么。劳动掌握在小部分相关的私人小组而非大的公共组织手中。仅此就似乎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刺激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随着有限的自由市场的恢复,私人经营范围也越来越扩大,1956年社会主义高潮时期砍掉的农村集贸市场,现又恢复了。新的规定允许每个农户有一小片自留地(土地面积按照家庭的人口数分配,但被指定作为自留地的整个面积仅占村社土地的5%到7%)。自留地上所种蔬菜,除家庭食用外,可拿到最近恢复的集市上卖掉。农民能够利用有限的时间去搞副业了,诸如手艺活、养蜂或饲养家禽,都能拿到市场上卖掉。有手艺、有干劲又善于管理的家庭搞私人企业,就能获得整个收入的30%。

诸如这些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然而也造成了农民的不平等并使农民漠视公共利益。尽管在同一大队,所有家庭所利用的生产资料都是相同的,而每户的生产能力却有差别。因此,在分散的生产制度下,一些农户不仅完成定额任务,甚至还有相当多富余供自己使用,而另一些农户——病残户、不善筹划者、或者懒惰者,在完成定粮之后就所剩无几了,温饱都难以维持。成功和失败永远取决于他们自己,因此,生产队——传统的邻里或村庄——再次出现贫富分化。农民更倾向于关心自留地,照料自家的猪群,忙于出售农副产品,农民无心关照整个集体的公共利益。1

至少中央政府领导中的毛主义者是这样看的,并将深切地感到“自发资本主义势力”在农村复辟了,于是中央政府在1964年开始改变农村管理和劳动报酬制度,以利于农村工作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它提议,生产管理的绝大部分责任应落实到生产队领导身上。抛弃了包产到组、分田到户的做法,又重新合并成集体耕作的大田。在分配上,工分制又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管是在调动生产队里每个农民的积极性,还是在推进这一集体的平等与团结方面,工分制都成了越来越重要的方式。而提高农民积极性的代价却是增加了生产队里的不平等现象。

在“六十条”框架内这些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运动也永远不能产生根本的平等和十分合理的劳动管理。生产队是基层集体所有制单位,它的规模被控制在这样的范围内:能与当地农村生活的传统社会伦理、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相适应。因而,农村仍存在着相当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生产队之间比在生产队内部成员之间可能会更大。在同一农业生产地区,如一个队的条件好,有健康强壮的劳力,又有好领导,自然就比邻队富裕。一个工分值多少钱是衡量富裕程度的一个指标。由于一个工分能给予社员一份生产队的红利,利润高的生产队的一个工分就比利润低的生产队的一个工分挣的钱多。例如,广东省的陈村生产大队,由5个相邻的高产的生产队组成,1971年,10个工分值1.10元,而由于领导不力、劳动力差而低产的生产队, 10个工分仅值0.70元。即便在人民公社时,陈村也比邻村穷得多,然而这个公社平均生活水准也比中国其他贫穷省份的人民公社高得多。1

尽管生产大队(居于生产队之上的高一级行政单位)能够在学校、小型工厂、抽水站,诸如此类,投入一小部分物力,动员一些生产队的劳动力投入,但它要想让农民在大队的工作项目上与其他生产队的人共同合作的话,进展就很缓慢了。60年代和70年代要想动员农民进行公社一级共同项目的劳动,这种进展就更为缓慢。大部分农村劳动和劳动分工局限在生产队范围内。

的确,六七十年代期间,“六十条”还是起了作用,农村的社会生活变得多姿多彩,超过了以往几代人的生活。在中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各村总是向外面世界开放,村与村因有无数关系而结成当地统一的(虽然是松散的)市场网络。如前所述,他们常把女儿嫁到外村,又从外村娶回媳妇。他们定期在附近的集贸市场上和外村人做生意。有时候,他们甚至离开家乡,移居城市或者土地可能会更肥沃的其他地方。但是,现在许多交换的途径被取消了。

到1958年,政府规定,适当限制农民往生产队外流动,除非经特殊允许。但这并不能立即冻结农村人口,因为随着大跃进时期大规模基建项目的建设,成百万的农民,大部分是单身汉,作为合同工被带到城市工作。但是随着大跃进而来的经济滑坡,政府又把劳动力送回农村人民公社,还有城市无业居民也被送到农村公社。1961年到1962年,总计有2000万人从城市返回农村。绝大部分人都不愿回农村,而绝大部分农村公社,刚从饥荒的最险恶岁月中恢复过来,仍面临着痛苦的食物短缺,也不愿接受他们。政府的主要措施是采取强制手段,强行禁止人们流动,不准迁往他们所向往的地方。整个60年代和70年代,几乎所有人口流动都是从城市迁往农村。农民想从农村往城市流动是根本不可能的,并且想在农村自由流动也变得十分困难。

当地的自由集市是村民和本地区其他居民进行联系的重要渠道,它在60年代初还被允许存在,但到了60年代中期,以迅速向社会主义发展为名,自由集市也被禁止了。村民们通常都是从外村娶进媳妇,同村村民禁忌通婚,但当政府谴责这个传统为封建迷信时,这种最亲切不过的社会交换形式,在某些地方也被取缔了。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在中国社会上大肆宣传,目的是使公民意识到自己是属于国家社会,但是六七十年代农村政策的一个没有想到的结果却是抵消了这种宣传效果,因为它鼓励当地居民转向自己依靠自己。1

60年代中期,政府努力的另一个结果,本想促使生产队的内部机制更加社会主义化,而随之而起的是爆发了内部无休止的争吵,抑制了农民的积极性,降低了生产力。这些争端集中体现在工分制问题上。

在50年代互助组和集体化运动期间形成的工分制度复杂多样。2这个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计时制和计件制,在计时制中,每个生产队的成员通过集体讨论,一年一次或两次给每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一个定值工分。通常25周岁至45周岁的健康农民得到的工分最多。一天的劳动一般定在9分到10分,妇女能得7分或8分,孩子只有6分。一个社员想要计算他所挣的工分数,只要简单地把他或她的工分定额乘以劳动天数就行了。在计件制中,各种各样的工作都定了一套工分,譬如耕一块特定的田值50个工分。一个农民完成一项劳动就能得到很多分。计件制积极地鼓励了个人,同时也使身强力壮、有雄心的劳动力大受裨益。一人完成个人的工作越快,所挣的工分也就比其他社员越多。但是,同样的原因,计件制消极地阻碍了社员们的协作精神。他们刺激了个人只关注自己的劳动数量,却忽视了对劳动质量的关注,同时,他们也鼓励了个人狭隘地关心自己的个人劳动,而忽视了该劳动应如何和他人的工作相协调的问题。例如,妇女按计件制插秧播种的工作,有时为了图快,尽可能多插几行,但秧插得太浅,当稻田灌上水后,秧苗根就松动了。

另一方面,计时制却鼓励个人关心集体劳动的整体质量,原因是一个人的工分额部分地有赖于他的整个劳动量。计时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扶助了弱者,抑制了强者。因为一等劳力和二等劳力差别相对来说很小,不过是一天9分和1角的区别(其实全天仅值5分或1角人民币)。计时制也比计件制更社会主义化。尽管大多数生产队使用计时和计件两种混合制度,然而,政府提倡提高农村社会主义组织的水平,所以更倾向于计时制。

更具社会主义性质的工分制度是“大寨工分制”。大寨是山西省一个模范生产大队。从60年代早期到70年代晚期,政府一直提倡农民“农业学大寨”。虽然这件事真相很模糊,但大寨却被公认为是个典型的具有自力更生、集体团结精神、平等和高度的政治觉悟的生产大队,并因此而闻名。大寨发展了工分制度,像计时制,赋予每个劳动力一个定值,使男劳力和女劳力之间的差别很小,但是大寨工分制不仅基于劳动能力,而且基于政治觉悟,是在一个人完成阶段性工作之后,经过在大庭广众的大会上评论后认定的,不像以前计时制那样认定。大寨的经验迫使生产队社员们互相进行严格的监督,要求社员们用无形的尺度评估对方。60年代末农村政策激进时期,大寨的经验被广泛推广。但是绝大部分地区推行大寨经验,其结果却是令人啼笑皆非,引起争执和讥讽。农民们常常因私愤而利用——或者彼此怀疑利用——所谓的政治标准给自己的同伴评低工分。有时,工分评值大会通宵达旦却没能取得决定性的结局。要求高度的“社会主义意识”,这远远超过了农村居民力所能及的范围,所以政府号召各生产队推行大寨经验不久,大寨经验就不得不被废除了,至少它的纯洁形式已被取消了。1

从90年代的高度看,这些失败的教训现在是非常清楚不过了,即使在60年代对共产党领导阶层中毛主义者还不十分清楚的话。农户能自行决定安排他们劳动的程度越大,他们与数不清的其他人在生产上协作的必要性就越小;他们获取自己主动创造的劳动所得越多,就会越积极。尽管毛主义者在60年代就意识到了这是一种实情,但他们仍主张,要是农民阶级的信念变了,农民就会变得更平等、团结,同时更富有生产力。这是60年代中期把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观念灌输到农民心中,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大规模新运动的理论基础。

1 有关集体化的详尽分析,请看维维恩·舒所著的《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275—317页;杨庆堃:《一个向共产主义过渡初期的中国乡村》,第203—237页;埃兹拉·沃格尔:《共产主 义统治下的广州》,第146—177页;欣顿的:《身翻》,第81—166页中冗长的阐述。

2 请看维维恩·舒的《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276页。

3 欣顿:《身翻》,第137页。

1 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 299—300页,农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租息和劳 动两部分;欣顿:《身翻》,第126—143页。

1 “至于借用的牲口……,主人很可能继续有所有权并负责饲养,合作社使用时要付费;或者 主人对这些牲口还得保留所有权,但让合作社饲养,合作社想用时,就有权使用,合作社最 后付给租金,或者主人把牲口卖给合作社,合作社在几年以内分期付款。在前两者情况下, 如果一头牛死了或伤了,主人反而遭受责备。因此,一次性购买牲口是最好的办法,合作社 成立后一般都这么做。合作社付给农民征用牲口、农具以及其他东西的费用,标准相差很 大。”(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290页)。关于征用牲口的价格如何有利于合 作社,请参阅欣顿《身翻》第144—149页。《身翻》,第149—151页还记述了农民看到自己 的牲口征用后被超载或抽打后的一些令人伤心的烦恼的故事。

1 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284—285、299—300页。

1 参见理查德·鲍姆:《革命的序幕》。

1 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300页。

1 沃格尔:《共产主义统治下的广州》,第 228—229页。

2 有关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些好的例子,请看沃格尔的《共产主义统治下的广州》,第243—252 页;弗朗兹·h.舒尔曼:《共产党中国的意识形态和组织》,第474—482页,安妮塔·詹、 理查德·马德森、乔纳森·昂格尔:《陈村》,第24—26页;欣顿:《身翻》,第 169—247页。

1 然而,公社规模不尽相同。参见安炳炯:“中国人民公社的政治经济:变化与连续性”,《亚 洲研究杂志》第34卷第3期(1975年5月)。

2 在沃格尔的《共产主义统治下的广州》第233—270页和舒尔曼的《共产党中国的意识形态 和组织》第464—490页中作了非常精彩的论述。

1 安妮塔·詹、理查德·马德森、乔纳森·昂格尔:《陈村》,第 25页。

2 同上,第25页。

3 引自安炳炯的“政治经济”,第 634页。

1 关于在饥荒期间死亡人数的总数,参见尼古拉斯·拉迪:“重压下的中国经济(1958— 1965)”,第376页;彭尼·凯恩:《中国